一、机构编制工作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
各地、各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有关机构、编制申请。
(1)机构设置或调整的事项包括以下内容:①机构名称;②机构性质;③机构规格;④隶属关系;⑤职能配置;⑥内设机构;⑦人员编制⑧含领导职数;⑨经费形式;⑩人员配备。
(2)主管部门也可就上述具体一个或多个事项向省编委提出请示。
(3)主管部门提出机构编制请示时,要说明机构设置或有关机构编制调整的理由和政策依据,并附有关文件、材料。
2、审核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实际提出办理意见。对需提请省编委会议、省委常委会议审核的事项,起草意见报省编委、省委常委会议审定。对省编办审批的事项,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3、审批
省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省编委或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审定后,原则上省编办两周内完成拟文批复或函复,须报请中央编办审批的事项,由编委按程序拟文上报。
4、登记
经批准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单位到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机构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1、办事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办事条件:
(1)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按时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年度报告书填写规范、准确,内容真实全面;所提供的资料齐全有效。
3、办事程序和办理时限:
(1)登记。
受理。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相关证明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方可受理。
审核。审核提交的文件、相关证明和填报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核准。经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或其举办单位。
发证。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对核准登记且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部门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事业单位登记工作自收齐有效材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需向上级请示的除外)。准予登记的,发证;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三、机构编制档案管理
需借阅机构编制档案或文件的,由所在单位开具介绍信,持本人有效证件(工作证或身份证)方可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