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机构编制信息管理工作考核评估标准
|
||||
类别
|
序号
|
考评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组织领导(13分)
|
1
|
设立机构编制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信息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
|
以发文和会议纪要为准。无文件或会议纪要的,扣4分。
|
4
|
2
|
设置专职信息管理员,开展素质考核和业务培训。
|
以发证和培训考核文件为准。没有的,扣2分。
|
2
|
|
3
|
履行信息管理工作报告制度情况。
|
每有1次未按时提交报告的,扣0.5分。
|
6
|
|
4
|
建立《综合管理平台》信息维护管理相关制度。
|
以发文为准。无文件,扣1分。
|
1
|
|
信息维护(65分)
|
5
|
根据吉编办发[2011]111号文件要求,按照规定时限维护、审核信息情况。
|
每有1次未及时维护、审核信息的,扣0.1分。
|
20
|
6
|
建立台账档案,机构编制及领导职数信息与《机构编制管理证》保持一致,抽查比例为10%。
|
抽查中每发现1次体外循环等违规现象,扣1分,并取消年末评优资格。
|
10
|
|
7
|
抽查在职人员和不占编人员信息维护情况,在职人员及人员结构比例与《机构编制管理证》一致性情况,人员变动手续备案情况,抽查比例为10%。
|
抽查中每发现1次体外循环等违规现象,扣1分,并取消年末评优资格。
|
10
|
|
8
|
与本级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比对情况,每年死亡人员减员情况,清理“吃空饷”人员情况。
|
以比对报告和与省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比对结果为依据,每发现1个死亡人员未减员的,扣0.5分。
|
5
|
|
9
|
各维护节点呈报的机构编制人员变化信息和证明材料的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
|
由省编办业务处、监督检查处和信息中心信息管理员结合实际,综合评分。
|
10
|
|
10
|
根据吉编办发[2011]87号和吉编办发[2011]110号文件要求,各市(州)、县(市、区)编办个人照片采集工作完成情况和照片的规范性。
|
每缺少1张个人照片,扣0.5分。
|
10
|
|
平台应用(10分)
|
11
|
分管领导、信息中心主任和信息管理员按照权限,熟练使用平台,如综合查询、统计报表等。
|
抽查中如发现不能按要求使用平台相应功能的情况,扣5分。
|
5
|
12
|
建立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有效的协调制约机制,实现信息的共享共用。
|
以发文和信息共享相关文件为准。无文件,扣5分。
|
5
|
|
安全保密(7分)
|
13
|
建立《综合管理平台》使用管理保密制度和存储备份制度,备份介质使用和保存情况。
|
以发文为准。无文件,扣3分。
|
3
|
14
|
接入《综合管理平台》的计算机使用情况、密码保护情况。
|
一经发现专网计算机连接互联网、使用隔离卡等违规现象,扣4分,并取消年末评优资格。
|
4
|
|
设备配备(5分)
|
15
|
信息管理工作所需的专用计算机、打印机和扫描仪等设备配备情况。
|
专用计算机性能未达到内存1G、CPU2.0GHz、硬盘100G基本要求的,扣2分。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