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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州)级以下事业单位
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州)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州)级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以下统称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加快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敢于担当,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对县、乡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但不能突破行业职业准入对学历的要求。
(二)提任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获得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提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或者获得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提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在岗位空缺、人岗匹配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受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工作年限和任职时间限制,但要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和岗位所需的管理能力。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在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四级岗位满五年的,可以担任四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二)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五级岗位满两年、六级岗位满三年、七级岗位满四年以上的,可以担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三)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八级岗位满三年、九级岗位满四年、十级岗位满五年以上的,可以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四)在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上岗位、九级岗位满一年、十级岗位满两年以上的,可以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五)在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十一级岗位满两年、十二级岗位满三年以上的,可以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六)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及以上岗位、十三级岗位满三年以上的,可以担任九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在符合上述基本资格的前提下,党委(党组)可以根据事业单位性质、规模、人员构成等,适当提高任职经历要求。对乡(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直接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党委(党组)在作出任职(聘任)决定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要求,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就选拔任用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进行酝酿,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进行。
内部推选、外部选派一般经过研判、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委托相关机构遴选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是岗位资格条件要求较高,本地区、本系统没有合适人选,且前期遴选环节适合通过委托遴选机构在国内外进行遴选的。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在严格审核相关机构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提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遴选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本级党委(党组)同意,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着重了解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水平、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严格落实“凡提四必”要求,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年龄、学历、职称、论文、荣誉等取人偏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政治不合格,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工作存在政治性错误的;
(二)纪律规矩意识不强,违反相关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对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聘)以及从本地区外引进人才担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结合实际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在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续聘。在聘期内因机构调整、工作需要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聘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解除聘任手续。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期间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第十六条 提任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或者解除聘任关系。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对教育、科技、卫生等行业特点鲜明、主要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加大任期制推行力度。
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将政治导向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主要包括政治责任、事业发展、营商环境、服务成效、管理创新、安全稳定、人才培养、廉洁从业、党的建设等方面,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单位实际确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应当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基础上进行细化分解,结合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制定。
第二十一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在领导班子任期开始后半年内提出,并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等方面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强化政治导向,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单位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根据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纳入各级党委(党组)和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培训计划,强化党的理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策业务、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加强政治建设,突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提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政治本领;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促使领导人员的领导能力和专业素养适应单位的核心职能需要,不断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践锻炼,有计划地选派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环境复杂、条件艰苦的地区或者基层一线、服务窗口、党政机关、企业、上级对口事业单位、经济发达地区相关单位,采取挂职、任职、跟班学习等方式进行锻炼,注重在完成重点工作和急难险重任务中加强历炼。
第二十七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一)注意选拔符合党政领导班子建设需要、专业急需紧缺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党政机关任职,在事业单位任相当职务的时间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时间可累计计算。
(二)注意选调能力素质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作为乡镇领导班子换届人选,通过选任制的方式推进交流。
(三)放宽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干部调任政策,积极推动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干部的双向交流。对工作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适当放宽调任条件。
(四)鼓励支持类型相近、专业对口的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之间的交流。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对重要岗位和综合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领导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二十八条 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将其纳入领导班子建设总体规划,对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到相应管理岗位上进行锻炼,提升管理工作能力。注意培养选拔优秀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进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转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可从事专业或临时性工作。符合交流条件的,可以交流任职。
第三十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其中,科研事业单位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试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宽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加强人文关怀,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民主决策和监督约束机制。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行风问题突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不当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参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出
第三十九条 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或者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一年以内的,可视情形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各项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三)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品行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需要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市(州)党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或者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吉林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